本公司受理檢舉事項的調查作業以保密、秉持公平及公平為原則,調查人員並應注意自身利益迴避。
本公司設置檢舉信箱: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29-1號7樓,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主管。
電話檢舉:(886)-2-2218-1838轉 稽核室主管
電子郵件:
Ethics Reporting (自動轉發稽核室主管)
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檢舉制度
第一條(訂定目的)
為落實本公司誠信經營之企業核心價值,並依據本公司「誠信經營守則」第二十三條,訂定「檢舉制度」,明確建立本公司檢舉管道及調查處理程序,使本公司所制定之「誠信經營守則」得以落實執行,並維護舉報人之合法權益。
第二條(適用範圍)
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之董事、經理人及受僱人,均適用本辦法。凡本公司之董事、經理人及受僱人,涉及違反本公司之「誠信經營守則」等不法之行為,皆可進行檢舉。
第三條(權責單位)
本辦法檢舉受理之專責單位為稽核室。
第四條(檢舉原則)
(一)以實名檢舉為原則,匿名檢舉為例外;實名檢舉應提供檢舉人真實身分、被檢舉人姓名、單位、職務、基本情節、涉案金額等資訊;匿名檢舉需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例如書證、物證、基本情節、當事人姓名、時間、地點、關係人,並經查證屬實後由專責單位展開內部調查。
(二)檢舉信息經初步審視後,若有下列情況之一,得不予受理或回覆。
1.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,且無具體內容可供核查者。
2.檢舉內容顯屬謬誤或浮誇不實者,或未能提供可資證明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,或經查證與事實不符,或純屬虛構偽造者。
3.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仍一再檢舉者。
4.同一檢舉案件,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向公司其他管道檢舉並經受理者。
5.檢舉案件非屬違反法令,如其性質屬勞資爭議、客戶服務爭議、情感糾紛、員工行為管理、性別平等法等,應轉請該案權責單位依特別法規處理之。
第五條(檢舉管道)
(一)電話檢舉:(886)-2-2218-1838,稽核室主管。
(二)電子郵件舉報:
Ethics Reporting (自動轉發稽核室主管)。
(三)投函檢舉: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29-1號7樓 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室主管。
第六條(調查原則)
(一)檢舉受理之專責單位對於各項檢舉案件,如非屬第四條第二項範圍者,於受理後應儘速處理,並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適度通知檢舉人。
(二)調查單位人員為檢舉人或被檢舉人的直系或旁系血親、三等親之姻親,或與被檢舉人存有自身利益衝突之虞時,應立即提出並予以迴避,並應秉持調查過程中公平及公正之原則。如調查單位人員對於特定人員參與程序,認其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或偏頗之虞時,亦得報經稽核室主管同意後,予以排除之。
(三)調查單位應將調查過程、結果及相關文件以書面、電子檔或系統簽核建置方式紀錄保存至少五年。保存期限未屆滿前,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,相關資料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。
第七條(檢舉人保護)
(一)本公司應以保密方式處理檢舉案件,並秉持迅速、公正客觀立場處理,對舉報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與檢舉資料,本公司將依法予以保密,並依法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。
(二)本公司對於檢舉人或參與調查者應採取適當保護措施,包括但不限於:除檢舉人同意,不得於公開文書中記載檢舉人之姓名或任何足以辨識其身份之事實,對檢舉人之姓名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電話等必須嚴格保密;向檢舉人查證事實時,應在不暴露其身份之情況下進行。
(三)檢舉人明知其揭露事證不實者,或藉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者,得不受本條保護原則之保障。
第八條(複審程序)
被檢舉案件如涉及董事、監察人、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主管者,調查報告另應陳報至案關公司之審計委員會複審,並經過半委員同意。如無審計委員會者,則陳報至監察人,如監察人有數人者,應經過半監察人同意。
第九條(實施)
本制度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公告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本制度訂立於中華民國一○九年三月二十日。